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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柳某甲诈骗罪2017刑初45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以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柳某甲伙同同案人柳某乙、柳某丙、柳某剑(均已判刑)通过假扮老板欺骗被害人王某甲的感情和信任,继而将被害人王某丙带至本市同福东路天一酒店2204房内。随后由被告人柳某甲伙同同案人柳某乙、柳某剑分工假扮“经理”、“客户”等角色,由同案人柳某丙望风,虚构邀请被害人王某甲一起以赌博的方式欺骗“客户”钱财的事实,以先借后还用以赌博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现金人民币共计27100元。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柳某甲自愿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部分赃款,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已在另案中将同案人扣押赃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365元。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柳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自愿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柳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5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海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许文楚于泽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