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朴光姬与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朴光姬,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朴光姬,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贺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法定代表人:庄勇,总经理。上诉人朴光姬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朴光姬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朴光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