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海志梅与苏伦高娃、都仁吉日嘎拉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志梅,苏伦高娃,都仁吉日嘎拉,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85号申请执行人:海志梅,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被执行人:苏伦高娃,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都仁吉日嘎拉,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兰,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志梅与被执行人苏伦高娃、都仁吉日嘎拉、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苏伦高娃、都仁吉日嘎拉、乌兰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87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的禁牧款收入发放时给付51873元及执行费678元。如被执行人苏伦高娃、都仁吉日嘎拉、乌兰不按期履行义务将承担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