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鲁小林与刘昌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24号申请人:刘昌国,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成都市成华区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小林与被告刘昌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刘昌国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家凯为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所欠原告鲁小林劳务费系与被申请人李家凯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石蒙荣工地合伙承包劳务工程时所欠,系合伙共同债务,应当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向原告鲁小林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将从开发公司以支付劳务费为由抵扣回来的房屋,经协商转移给申请人刘昌国后,已经明确所欠原告鲁小林等人的劳务费由申请人刘昌国个人承担,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转移。而且,申请人刘昌国与被申请人李家凯系合伙关系,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申请人刘昌国与被申请人李家凯之间的合伙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昌国追加李家凯为第三人的申请。审判员 黄先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恒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