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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姚凯、袁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凯,袁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姚凯,男,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袁莉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姚凯与被执行人袁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凯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莉萍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姚凯借款9000元,并同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5日,基于被执行人已无力一次性归还到期债务,双方当事人就该9000元借款的延期归还问题等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向本院付入履行了第一期归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到本院领取了该执行款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