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孟菊英与张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菊英,张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孟菊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5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张炳,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0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949号孟菊英申请执行张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炳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