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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世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世伟,男,1989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4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现居现住地。辩护人冉隆华,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世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东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金世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串串香楼下,通过伸手进入室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庹某放在临窗床上的提包一个,提包内有oppo6607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金世伟利用被害人庹某手机登陆庹某微信并通过红包转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庹某银行卡及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共计745元。经鉴定,被盗的oppo6607手机价值610元。另查明,2017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金世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世伟赔偿被害人庹某损失23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世伟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庹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卡明细,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131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金世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金世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世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世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世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