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86-1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住安庆市宜城路。负责人:汪承启,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住安庆市集贤北路。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特别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该公司综合办公司副主任。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与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名下安庆市集贤南路XXXX楼二层办公室、三层办公室三处房产提供执行担保(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30348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庆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安庆市集贤南路XXXX楼二层办公室、三层办公室三处房产产权证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303484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