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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祥军申请执行曾维金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军,曾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军,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三穗县长吉镇。被执行人:曾维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三穗县长吉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祥军与被执行人曾维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维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空并搬出申请人曾祥军的房屋,经本院组织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腾空房屋并交付给申请人曾祥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