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于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于,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赔初4号原告李于,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军,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大辛庄村东雁密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江,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于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刘述通人民陪审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