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宁0221刑初6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楠,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住所地为宁夏平罗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平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何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0月4日7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到平罗县灵沙乡灵沙清真大寺院内车棚,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清真寺车棚内的一辆黑色”铃木”牌100型摩托车盗走。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961元。二、2016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到平罗县高庄乡东胜村西通平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清真寺院内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20元。三、2016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到平罗县黄渠桥镇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清真寺院内的一辆紫红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400元。四、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到平罗县渠口乡渠口村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该清真寺院内的一辆”飞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850元。五、2016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8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到平罗县高庄乡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在该清真寺院内的一辆”踏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800元。六、2016年10月17日6时许,被告人何楠在平罗县城关镇老户村西通平中寺院内,将被害人马金华停放的一辆红色”嘉鹏”牌助力型摩托车盗走,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152元。七、2016年10月2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黄渠桥镇通惠村七队清真寺院内,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清真寺院内的一辆雪青色”高新阳光”牌踏板电动自行车和被害人马某乙和停放的一辆黑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高新阳光”牌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共计1240元。八、2016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黄渠桥镇通惠村通丰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和被害人李某某的红色”小鸟美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共计2390元。九、2016年10月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楠在平罗县高庄乡东风清真寺院内,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紫红色”豪爵”牌110型摩托车盗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350元。十、2016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城关镇老户清真寺院内,将被害人杨某丁停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黑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90元。十一、2016年10月底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通伏乡新丰村新丰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马某丙放在该寺车棚内的一辆银色”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20元。十二、2016年11月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高庄乡东风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马某丁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蓝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420元。十三、2016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黄渠桥镇西润村中心大寺,将被害人马某戊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桔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又至西润村三队西润杨家寺内,将被害人杨某戊停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紫色”爱玛俊”牌电动自行车偷走。被盗”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245元。十四、2016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宝丰镇南关清真寺院内,将被害人马某己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二人又至宝丰镇东大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寺院内的一辆枚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1595元。十五、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楠在平罗县城关镇城关小东寺院内,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黑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595元。十六、2016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何楠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在平罗县灵沙乡统一村中闸子清真大寺院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紫红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和被害人马某庚的一辆蓝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自行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82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何涛(另案处理)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25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楠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楠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杨慧琴审判员王永碧人民陪审员王卫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