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651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邵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红。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奥林斯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