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心明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心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8号申请执行人:刘心明被执行人: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心明与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王玉杰执行员 马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