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林泽贤、唐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林泽贤,唐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支公司,李玉华,林泽贤,唐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243号原告:李玉华,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增武,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林泽贤,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军,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永刚,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支公司,营业场所会同县林城镇建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431225085442624G。该公司负责人,朱敏吉。原告李玉华与被告林泽贤、唐永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会同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减半收取1386.5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标人民陪审员 李开奇人民陪审员 杨开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