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冲林与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冲林,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897号原告:刘冲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由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郭北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李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山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吴振山。原告刘冲林与被告李伟、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冲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冲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冲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冲林负担。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亦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