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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0530号原告: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6号地下室B1027。法定代表人:甄燕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出纳,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一区109楼1307号。被告: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9层901。法定代表人:张硕辰,经理。原告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润豪物业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朗服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朗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590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9690元,被告提供服装测量制作服务;原告预付被告30%预付款,即5907元。后双方结算服装款应为22425元。原告未扣除预付款向被告支付了2242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5907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顺朗服装公司既未做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订货合同》、《补充合同》、出库明细单、支出证明单及支票存根、发票、银行对账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润豪物业一分公司与顺朗服装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顺朗服装公司为润豪物业一分公司提供服装测量制作服务;总金额为19690元,润豪物业一分公司预付顺朗服装公司30%预付款,即5907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增补了制作服装,金额为950元。合同签订当日,润豪物业一分公司支付顺朗服装公司预付款5907元。后顺朗服装公司实际为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制作服装的款项为22425元。润豪物业一分公司未扣除已付的预付款向顺朗服装公司支付了22425元。此后,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多次要求顺朗服装公司退还预付款5907元,顺朗服装公司至今未予退还。本院认为:润豪物业一分公司与顺朗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订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润豪物业一分公司先期支付了预付款5907元,后又支付了全部承揽费,顺朗服装公司应将多收取的预付款5907元退还润豪物业一分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顺朗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预付款59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顺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