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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超刚与陈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刚,陈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彭超刚。被执行人陈智涛。本院在执行彭超刚与陈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智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