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彭超刚与陈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刚,陈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彭超刚。被执行人陈智涛。本院在执行彭超刚与陈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智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