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立根与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根,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5897号原告:王立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纪富,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立根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纪富,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贤飞、罗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另外计算);2、判令原告对上述债权在被告抵押的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XX幢XX号、XX号、XX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3日被告以经营周转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按季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并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三套房产作抵押。2014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另签了借款协议,对实际执行的1.5%的月利率予以确认。原、被告在郎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被告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XX幢XX号、XX号、XX号房产为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XXX号】。此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并提出多个还款方案,结果均不了了之。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6年4月22日,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以抵押的三套房屋中的两套折价给原告,我公司与其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条,收到利息及补偿款277600元,但该款未实际给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根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限履行上述义务,原告王立根有权对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XX幢XX号、XX号、XX号的房产(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X**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20元,由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兵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