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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周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周成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377号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铁义,该合作社主任。被告:周成伟,男,年龄不详。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周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铁岭县熊官屯镇北沟生态特色产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林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