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85号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929H)。法定代表人:汪涛委托代理人:袁志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高,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8304T)。法定代表人:邓洪涛。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提起的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虹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