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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田田与济南市按摩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田田,济南市按摩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田田,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元英,女,济南市按摩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田田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按摩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田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支持工资3285.4元;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改判济南市按摩医院支付王田田经济补偿金25055.4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被上诉人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直接以其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直接以其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旷工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旷工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人民法院在具体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劳资双方对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产生分歧,还可在个案中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被上诉人直接以上诉人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证据不足。二、员工请假,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但是如果员工确有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员工事后补假。该案中,上诉人由于当天发生流产出血情况,向被上诉人请假,并且在事后提供了济南市中心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相关病历,其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故意,被上诉人应对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其真实性后为上诉人补办病假手续。被上诉人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的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因被上诉人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直接以其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的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直接以其旷工为由,扣发上诉人补贴及绩效工资的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济南市按摩医院辩称,2016年3月24日上诉人以孩子生病为由通过电话及短信请假,济南市按摩医院相关领导告知其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上诉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也未让其亲属按照医院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在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前,从未向济南市按摩医院出示过其在中心医院就诊的病历,济南市按摩医院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确实考虑到上诉人流产的事实,认为济南市按摩医院应酌情对上诉人的处罚,因此判令济南市按摩医院2016年3月补贴1618元、2016年4月份绩效工资1858.05元、2016年5月份绩效工资1096.82元,并判令济南市按摩医院支付上诉人2015年及2016年带薪休假工资2215.81元。已经最大限度的照顾了上诉人利益。上诉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护士长找其谈话,给其施加压力并且全科的人都在远离她,该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济南市按摩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济南市按摩医院不予支付王田田2016年3月工资3285.40元、4月绩效工资1858.05元、5月绩效工资1096.82元;2、判决济南市按摩医院不予支付王田田2015年及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96.53元;3、判决王田田返还济南市按摩医院多支付的5月份工资222.7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田田于2010年10月1日到济南市按摩医院从事护理工作,济南市按摩医院、王田田先后订立四份书面劳动合同,济南市按摩医院通过银行向王田田发放工资,王田田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王田田于2016年3月19日在济南市按摩医院经超声诊断为早孕,2016年3月20日,王田田在济南市中心医院购买用于流产的药物,并于3月21日开始服用,2016年3月24日早晨6点多,王田田给护士长发短信请假,短信内容为:“今天去不了班上了,我今早上一早打车回老家,孩子脱水了,孩子好了我尽快赶回来。”2016年3月27日,王田田到济南市中心医院补开了病历和假条,病历和假条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王田田于2016年3月28日将病假条交到单位。济南市按摩医院以王田田旷工为由扣发了其2016年3月份补贴1618元及绩效工资1667.40元、4月份绩效工资1858.05元、5月份绩效工资1096.82元。王田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91.98元。2015年王田田休产假但未休公休假,2016年离职前王田田未休公休假。2015年王田田年平均工资3747.26元。2016年5月12日,王田田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济南市按摩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绩效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市中劳人仲案[2016]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工资3285.4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经济补偿25055.40元。三、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5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绩效工资1858.05元。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5月绩效工资1096.82元。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及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796.53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济南市按摩医院不服该裁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2016年5月24日,王田田在与济南市按摩医院工作人员范某及仉某英的谈话过程中,表示其4月份即经领导批准休公休假,其准备于2016年5月25日开始休公休假。2016年5月24日后,王田田未再到济南市按摩医院上班。济南市按摩医院按全勤向王田田支付了2016年5月份应发工资2423元。另,济南市按摩医院2015年6月1日下发的《济南市按摩医院年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第三章缺勤管理规定:“二、病假:因生病而未能正常出勤者,应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确因急诊等情况不能来院请假者,二十四小时内可由其家属带病休证明来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每天扣款20元,并按天扣除相应卫生津贴。三、事假:应由本人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请他人带口信或打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应于十二小时内委托亲友来院办理请假手续,报人事备案。事假每天扣款50元,并以半天为单位扣发相应绩效工资及卫生津贴。四、旷工:凡无故不到或请事假不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未获得批准而超假者为旷工。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各项补贴及绩效工资,取消评优资格;旷工一天以上,扣罚当月各项补贴,扣罚3个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者,予以辞退。济南市按摩医院护理科于2016年6月2日在科务会上组织进行了学习。庭审过程中,王田田陈述其与济南市按摩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护士长经常找其谈话,给其施加压力、并且全科的人在远离她,是被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关于王田田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济南市按摩医院主张王田田未告知单位其流产的事实并要求休流产假。王田田主张其于2016年3月24日在回老家的路上大出血后,立即打电话给护士长请了假。济南市按摩医院主张向王田田支付的2016年5月份工资中包括带薪年休假工资222.79元。一审法院认为,王田田提交的2016年3月19日的超声诊断报告单证明其早孕,王田田未以怀孕流产的事由进行请假,而是以孩子生病的事由进行请假,导致单位不能及时了解其怀孕流产的事实,且其未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请假程序,济南市按摩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但王田田于2016年3月28日提交了流产证明及病历,基于王田田流产的事实确实存在,且在流产的情形下确实无法到单位上班,王田田并无旷工的故意,基于该特殊情况,济南市按摩医院应酌情减轻对王田田未按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程序的处罚,以扣发王田田2016年3月份绩效工资为宜。济南市按摩医院应支付王田田2016年3月补贴1618元、4月份绩效工资1858.05元、5月份绩效工资1096.82元。济南市按摩医院要求不支付王田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王田田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护士长经常找其谈话,给其施加压力、并且全科的人在远离她,该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对济南市按摩医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市按摩医院要求不支付王田田2015年及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根据上述规定,王田田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因王田田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济南市按摩医院应支付王田田带薪年休假工资1722.88元(3747.26元÷21.75天×5天×20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依照上述规定,王田田2016年工作至5月24日,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济南市按摩医院应支付王田田带薪年休假工资715.72元(3891.78元÷21.75天×2天×200%)。济南市按摩医院向王田田支付的2016年5月份工资中包括带薪年休假工资222.79元,济南市按摩医院应另支付王田田带薪年休假工资492.93元。济南市按摩医院要求返还多支付给王田田的2016年5月份工资222.79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济南市按摩医院与王田田对济市中劳人仲案[2016]162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与被告王田田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二、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田田2016年3月补贴1618元。三、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田田2016年4月份绩效工资1858.05元。四、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田田2016年5月份绩效工资1096.82元。五、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田田2015年及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215.81元。六、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不向被告王田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七、驳回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市按摩医院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关于请假问题,二审中王田田主张当时因孩子脱水请假回家,刚开始是请事假回家,后来其在路上流产了,所以打电话请的假,护士长说回来一块请假。对此,济南市按摩医院不予认可,主张济南市按摩医院接到王田田因孩子生病请假的电话,要求王田田先到医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没有让其回来一块请假,而且王田田从未向济南市按摩医院出示过病历,根据济南市按摩医院的规定,请事假遇紧急情况应当在12小时之内办理补假手续,请病假如因急诊等情况不能来院请假的,需在24小时之内由其家属带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又,王田田于2016年3月25日发给“护士长”的短信内容载明:“……面对受伤的爸爸打针的孩子我还是选择了家人,医院制度我违反了您就按制度办吧”。本院认为,济南市按摩医院提交的《济南市按摩医院年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济南市按摩医院办公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与王田田提交的员工手册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能证明济南市按摩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情形。王田田虽对上述规章制度持有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请假问题。王田田主张刚开始是因孩子脱水请事假回家,后来因怀孕流产打电话请的假,护士长告知其回来一块请假。对此济南市按摩医院不予认可,王田田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田田虽提交了流产证明及病历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王田田按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要求履行请假程序或补办请假手续。济南市按摩医院按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王田田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考虑到王田田流产的事实确实存在,且在流产的情形下确实无法到单位上班,王田田并无旷工的故意,基于该特殊情况,酌情确定济南市按摩医院不支付王田田2016年3月份绩效工资,不超出合理范围,并无不当。关于济南市按摩医院应否支付王田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一审时王田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因护士长经常找其谈话,给其施加压力、并且全科的人在远离她,该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一审法院对王田田要求济南市按摩医院向其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田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田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