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0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世旭与慕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旭,慕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2534号原告张世旭,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系博乐市小营盘镇达布呼尔特布呼村农民。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刘林(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52XX****XX。被告慕荣,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系博乐市小营盘镇乌兰克日木东村农民。电话138XX****XX。委托代理人李绍彦(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旭与被告慕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旭于2017年5月15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旭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旭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剩余2150元退还原告张世旭。审 判 长 孔庆军审 判 员 曹瑞恒人民陪审员 韩其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