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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5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倪孔明、阳章碧等与镇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孔明,阳章碧,倪志波,倪剑,镇远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5民初59号原告:倪孔明,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原告:阳章碧,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原告:倪志波,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原告:倪剑,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重荣,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镇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白忠勇,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龙见本,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高胜,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倪孔明、阳章碧、倪志波、倪剑诉镇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倪孔明、阳章碧、倪志波、倪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孔明、阳章碧、倪志波、倪剑以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孔明、阳章碧、倪志波、倪剑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邓怀兰审判员  涂明惺审判员  许学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莹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