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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敬群与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群,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8号原告:王敬群,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敬群诉被告吉林省国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天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