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陶善江与金长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善江,金长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549号原告:陶善江,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金长荣,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善江与被告金长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善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善江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