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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徐凯与张青合、上海浩远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凯,张青合,上海浩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288号原告:徐凯,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火车站路185弄42号101室。被告:张青合,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耿皇镇寺后行政村郭庄自然村77号。被告:上海浩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5幢2层52室。法定代表人:宋祖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凯诉被告张青合、被告上海浩远服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向原告邮寄送达2017年5月15日的开庭传票等材料,但原告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益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