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梁惠萍与黄伟群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2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群,梁惠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萍,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静怡,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群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7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伟群上诉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上诉人为合同一方,户籍不在广州市越秀区,也不在越秀区居住。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为香港人,户籍不在广州,本案应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院管辖。即便本案认定为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于上诉人为涉港同胞,参考涉外案件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标的为广州市龟岗大马路13号首层A2铺的不动产,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