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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商利与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虞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虞波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493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虞波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南路208号。负责人:赵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诉被告浙XX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慈溪虞波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利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