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巩家与珠海市香洲恒兴美食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巩家,珠海市香洲恒兴美食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3号原告:陈巩家,男,汉族,195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珠海市香洲恒兴美食店,住所地:梅溪所安富街51、53号。负责人:封华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巩家与被告珠海市香洲恒兴美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陈巩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巩家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巩家负担。审 判 员 赖伟莲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金 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