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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175号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职务总经理。被告:张达,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唐山悦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化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国园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