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2号。负责人:王海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一审原告XX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X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被上诉人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上诉人湖北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天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慧敏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