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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阴瀚鸿服饰有限公司与丁飞、刘大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飞,江阴瀚鸿服饰有限公司,刘大伟,余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飞,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瀚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兴园路。法定代表人:包晓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伟,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德红,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上诉人丁飞因与被上诉人江阴瀚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行苏州分行)、刘大伟、余德红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飞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实际发生地为张家港,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丁飞经常住所地在常熟市,对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丁飞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