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陈万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陈万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斌,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万华,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陈万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万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为2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