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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方立彬与广州市岐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初362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立彬,广州市岐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628号原告:方立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广州市岐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深深。原告方立彬诉被告广州市岐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立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立彬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倩云刘瑾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