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复兵与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兵,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2784号原告:张复兵,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道,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原告张复兵诉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复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先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复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泗阳县裴圩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3﹪,至今未偿还。现东沙村村民委员会与新四村村委会合并为新四社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原泗阳县裴圩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后该村民委员会与新四村村委会合并为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和利息。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债务人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率,因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月利率2﹪。原泗阳县裴圩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与新四村村委会合并为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复兵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泗阳县裴圩镇新四社区居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