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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营杰、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营杰,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营杰,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卢氏县龙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小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营杰因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撤销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该行政行为系补充材料通知,属阶段性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实际利益造成影响。后上诉人许营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营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营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洁梅审 判 员  肖爱祥代理审判员  周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