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名友与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名友,赵根宝,朱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811号原告:周名友,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梅,上海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根宝,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朱月红,女,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周名友与被告赵根宝、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周名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名友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名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名友负担。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