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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庆华与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庆华,丁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392号申请人:贾庆华。被申请人:丁宝华。申请人贾庆华与被申请人丁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庆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宝华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贾庆华以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卡号62×××74帐户存款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宝华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申请人贾庆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行卡号62×××74帐户的存款300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贾庆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