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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林与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圣宽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圣宽,王世林,邱桂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725928148,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新仓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邱德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圣宽,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中国人家)菊园F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林,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邱桂萍,女,1961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中国人家)菊园F01。上诉人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圣宽与被上诉人王世林、原审被告邱桂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圣宽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状中并未将邱桂萍列为被告,其是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才提出追加邱桂萍为被告。被上诉人知道在案涉反担保合同最后一页邱桂萍的签名是假的,邱桂萍不应该作为被告来承担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上诉人戚圣宽并非经常居住在南京市××区,其的住处是流动的,随工作事业而转移。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王世林作为案外人王志勇和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追偿,并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戚圣宽、邱桂萍就案涉担保追偿而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故根据被上诉人王世林的诉请,本案应定性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主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主债务人东台鑫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5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