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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治国与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治国,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722号之一原告:宋治国,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云,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芳,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治国诉被告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治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治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治国撤回对魏芳的起诉。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