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洪辞、刘洪辞与被告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辞,刘洪辞与被告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修连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43号原告:刘洪辞,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军农路3号光华科技创意园3150室。法定代表人:唐修连。第三人:唐修连,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刘洪辞与被告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唐修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淮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刘洪辞诉称,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原告刘洪辞和第三人唐修连。因两股东经营理念有差异,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为此,两股东决定注销该公司,并由第三人的妻子韩红办理注销事宜。但韩红并未办理任何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散被告江苏唐老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秦淮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洪辞原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秦淮法院对此案不宜管辖,不能行使管辖权,故请示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刘洪辞原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为了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对此案不宜管辖,本案应指定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