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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珑(漳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珑(漳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500号313室,组织机构代码56841820-7。法定代表人:谭华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盛、姜晓懿,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珑(漳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0855423H。法定代表人:林雅绵,总经理。苗圃社8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珑(漳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海珑(漳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北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74901.4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