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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武、刘兴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武,刘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万武,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刘兴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武与被执行人刘兴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兴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兴刚名下有鄂F×××××东风牌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兴刚所有的鄂F×××××东风牌货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