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朝克图与额尔敦毕力格、斯秦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克图,额尔敦毕力格,斯秦,额日和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朝克图,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1965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斯秦,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伊和呼热嘎查。被执行人:额日和木,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甘珠尔苏木伊和呼热嘎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克图与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斯秦、额日和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斯秦、额日和木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斯秦、额日和木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4250元及执行费71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左民初字第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楞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