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2、龙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某2,龙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389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双子座A901。法定代表人:刘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1,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孙某2,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龙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2、龙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