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大兵、苏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大兵,苏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大兵,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吕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相,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吕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上诉人苏大兵、苏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6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首先考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应依法移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向合同签订地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