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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344号木鱼石景园1栋1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3481178K。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45379N。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61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3186764元。被执行人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东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180301元。余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重庆国欧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3月起,分期履行至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