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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江龙、郭清粉与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龙,郭清粉,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02行初13号原告郭江龙,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陕西省韩城市人,住陕西省韩城市。原告郭清粉,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韩城市人,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87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白浪中路39号。法定人匡翠萍,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原告郭江龙、郭清粉不服被告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加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郭江龙、郭清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龙、郭清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江龙、郭清粉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