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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国芳与赵国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芳,赵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芳,女,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被执行人:赵国民,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陈国芳与被执行人赵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14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芳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22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