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伦强与袁书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强,袁书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789号原告:张伦强,男,1969年1月5日生。被告:袁书大,男,1957年8月23日生。原告张伦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石材,一直是货到付款,起初被告按时付款,自2015年起,被告一直未按约付款,截止2016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7140元,被告于2016年3月7日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还款2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称被告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建材城康派电器至尊橱柜店居住,但经本院查明被告经常居住地是在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37号竹园阳光嘉苑小区,不属我院管辖范围。另外,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我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 婷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茹 搜索“”